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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電子式打火機

[種類]公開取得
[案號]107-0020-1-013
[標的分類]財物類
[機關名稱]新北營業處
[招標次數]第 1 次
[領標期間] 2018/09/19~ 2018/10/02
[截標時間]2018/10/03
[開標時間]2018/10/03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業處「107-0020-1-013電子式打火機」

一、 本標案案號:107-0020-1-013

二、 本標案名稱:電子式打火機採購案。

三、 採購標的為:財物。

四、 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33萬5,000元(含稅)。

六、 招標方式為:最低標。

七、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00 分。

八、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163號(新北營業處2樓開標室)。

九、 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09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163號。

十、 押標金金額:15,000元。

十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購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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