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出租變賣公告
[案號]98S001
[標的分類]財物類
[機關名稱]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
[招標次數]第 1 次
[領標期間]
2009/01/22~ 2009/02/06
[截標時間]2009/02/06
[開標時間]2009/02/06
一、品名:標售枕木約3,900支(19,500公斤)其外觀尺寸:邊12公分;長76公分及92公分(兩款)、舊麻布袋約20,700片(27,945公斤)其外觀尺寸:寬55公分;長100公分(詳規格書)。
二、數量:按實際清運數量計價繳款提貨。
三、提貨地點: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大里廠區(台中縣大里市中興路2段704號)。
四、規範:詳合約,視需要到本廠現場看貨。
五、決標方式:按總價(含營業稅)最高價決標,分項決標。
六、決標原則:本案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上之最高價為得標廠商。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時,比增價格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廠商不得要求保留比增權利另訂期續辦比增。
七、押標金之繳納:伍仟元整。
八、押標金繳交方法:
1.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金融機構開立之即期支票或郵政匯票:抬頭應填寫「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採購押標金」。
2.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投標廠商應於開標截止前繳至台中縣豐原市中正路三0二號台灣銀行豐原分行第0三00三七0九0五九五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專戶,並將收據貼存於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上,附於證件封內遞送。
九、押標金有效期限及發還情形。
(一)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有效期至少長三十天。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二)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除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外,應予無息發還。
1. 未得標之廠商。
2. 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3. 本公司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4. 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5. 投標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滿,且拒絕延長。
6. 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7. 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商已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廠商押標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辦理:
1. 以現金或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票據繳納,且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票據發還繳納人。
3.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4. 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5.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6.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十、截止收件日期:中華民國98年02月06日14時00分。(親送者,請由文書股蓋章並加註時間後投入指定標箱內)
十一、開標時間:中華民國98年02月06日14時00分。
十二、開標地址:台中縣豐原市中山路一號本廠三樓會議室。
十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應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十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
十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
十六、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2人。(其中1人宜為負責人或持有授權書之人)
十七、履約保證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整,繳納方式同押標金。
十八、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日起十日內繳交,逾期無故不繳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十九、履約保證金發還辦法:於契約期滿且己付清實際清運數量之貨款,無待解決事項或索賠理楚後無息發還。
十九、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辦理簽訂契約手續,逾期無故不辦理簽約者,或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本廠得取消其得標資格。
二一、訂約時得標廠商應依決標總價另行填具各項單價詳細表,其合約單價應依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比例並參考本廠預算單價調整之。
十九、契約期限:自98年2月13日至98年3月6日止。
二十、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取貨。(詳本廠物料課約購物料廠商交貨須知)
二一、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二二、全份招標文件包括(1) 投標須知;(2) 投標單;(3) 規格書(4)契約條款(5)其他: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6)外標封、證件封、標單封。
二三、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上所指定之場所。
二四、其他須知:提貨辦法
(一) 自合約生效之日起,得標商應自本廠通知之日起10天(工作天)內繳交貨款後提運出廠。提貨時按實際數量計價,繳交貨款(營業稅由買受人自行負責),於繳清貨款方可提貨。
(二) 木棧板上如有本公司標誌,務必於清運前塗銷。
(三) 廠商提貨應在本廠辦公時間內向指定場所提貨,所有人工、運、雜、包、清潔堆棧場地等費用概由廠商自理。
(四) 得標廠商提貨前請繳交清貨款(營業稅由買受人自行負責)方可提貨。廠商未按合約規定於本廠通知期限內提清者,本廠按通知應提未提數量總價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逾期罰款,但不得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該逾期罰款得於應付價款中扣抵,如有不足應由廠商繳交或自保證金中抵扣。得標廠商於繳清後始得繼續提貨,如逾期二十天未提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約,如因逾期罰款未繳清影響繼續提貨日期,併作逾期論。
(五) 每次提貨期限內凡遇有固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或本廠更換工作天)均可扣除計算。
(六) 得標廠商倘需借用本廠堆高機作業時,應依本廠規定辦妥借用手續,由具有堆高機操作執照者操作,並依規定每噸繳交本廠使用油料費20元,借用之堆高機若有損害需負賠償之責。
二五、得標廠商工人進入本廠作業應遵照本廠「工廠管理」、「本廠門禁管理」、「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工程交付承攬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及環境管理告知承攬人事項」之規定辦理,並須參加勞保或意外保險。作業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除有關刑責外其善後撫卹事宜均由廠商自行負責處理。
二八、契約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工程交付承攬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告知承攬人事項。
二九、本廠政風室檢舉電話(0四)二五三四六四二五。檢舉專用信箱:豐原郵政四三八號信箱。
三十、本案業務承辦員姓名:蔡宓芳 電話:(○四)二五三四六四一0 分機 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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